《湖北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由湖北文理学院教务处于2015年1月5日发布于湖北文理学院官网。《细则》明确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标准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学士学位标准。
基本信息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副处长、各二级学院院长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21至27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生毕业资格;
(二)审定授予学士学生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院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成员名单由各二级学院提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院拟授和不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研究本院授予学士的争议问题,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本院授予学士学位有关事项的建议。
第五条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标准
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
(三)学位课程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四)计算机水平达到以下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及以上等级考试的免于学位计算机考试。
(五)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需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非外语专业学生(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的免于学位外语考试;外语专业
的学生通过国家外语专业四级考试的免于学位外语考试;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学生通过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的免于学位外语考试。
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学士标准
(一)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等)毕业生平均课程考试成绩≥75分;
(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
其它类成人教育(夜大、函授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学士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外语成绩有效期为学生在籍学习期间。
(四)学校普通本科没有开设而成人高等教育(夜大、函授、自学考试等)开设的专业需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本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进行。
(五)授予程序:本人填写《申请表》,经二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或自考办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复审。经复审后,再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
(一)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二)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70分及以上;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未达到第六条第1、2、3款的;
(六)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七)毕业论文舞弊、抄袭的;